
Ray-Ban Meta 眼鏡拍住你返工:提示燈照唔到嘅前線私隱問題
香港冇一條「未同意拍攝即違法」嘅簡單答案,公司政策反而要行先
一副眼鏡,改變咗邊個控制現場
The Verge 報道,一名 Target 員工 Toru Hinkle 遇到兩名戴 Ray-Ban Meta 眼鏡嘅顧客,對方反覆要求查價,又故意用錯稱謂挑釁員工同經理。成段過程原來一直錄緊,之後變成社交平台內容。The Verge 睇過嘅其中一段片,Instagram 播放接近 40 萬次,TikTok 亦有 15.5 萬次;Instagram 後來喺記者查詢後封咗涉事帳戶。
呢宗係受訪者個案,唔代表同類事情有幾普遍。不過佢點出智能眼鏡最麻煩嘅位置:前線員工冇得好似途人咁行開。顧客舉起手機,鏡頭方向同拍攝意圖通常幾明顯;戴住眼鏡望住收銀員,表面上可以只係正常對話。員工就算覺得唔妥,仲要顧住服務守則、投訴風險同份工,要開口拒絕拍攝,顧慮自然多過顧客。

圖片:Meta
Meta 個提示燈做到幾多
Meta 2026 年 7 月嘅官方說明話,每副 Meta AI 眼鏡正面都有白色 capture LED:影相時會短暫閃動,錄影期間就會持續閃,亦冇關燈掣。由第二代開始,系統偵測到提示燈俾人遮住就會停用鏡頭;Meta 亦話會加強偵測提示燈遭破壞或改裝嘅情況。相片同片段先儲存喺眼鏡,再由用家決定幾時匯入手機同分享。
呢套設計至少畀現場人士一個訊號,但見到燈唔等於同意,燈細亦交代唔到拍緊邊個、會拍幾耐同會放去邊。免手持拍攝嘅賣點,本身就係唔使特登拎機出嚟;但喺工作場所,呢種方便反而令收銀員、侍應同表演者更難即時判斷對方係咪拍緊片。Meta 可以堵截遮燈改裝,卻控制唔到佩戴者用正常運作嘅眼鏡刻意挑釁人,再剪成流量內容。
香港唔係「冇同意就一定犯法」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冇一刀切禁止喺公眾地方拍攝,亦唔係每段影到人樣嘅片都自動構成收集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解釋,關鍵包括片段可唔可以識別某人、拍攝者有冇收集或編纂該人資料嘅意圖,同身份對拍攝目的係咪重要。換句話講,旅遊片背景偶然攝入一名店員,同刻意鎖定某名員工拍「整蠱片」,法律分析可以好唔同,最終仍要睇個別證據。
如果行為確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收集目的合法、資料不超乎適度,手法亦要合法同公平;收集後改作另一個無關用途,保障資料第 3 原則亦可能適用。上載片段同樣唔代表自動構成「起底」罪,相關刑事條文仲要考慮披露者有冇意圖或罔顧披露相當可能造成指明傷害。單憑「有人拍我」四個字,未足以直接判斷違例或犯法。
店舖政策可以填補最實際嗰個空位
私隱公署嘅僱員監察指引主要處理僱主監察員工,唔可以直接套落顧客身上。不過指引強調必要性、合理性同公開性,對公司訂智能眼鏡守則仍然有參考價值。零售、餐飲同服務場所可以清楚列明邊啲區域禁止私人拍攝、員工發現拍攝後可以點樣叫停、幾時搵經理或保安,同埋點保護收銀畫面、顧客資料、員工休息室等較敏感位置。
員工遇到問題時,先按安全情況要求對方停止拍攝,再記低時間、地點、帳戶名稱、片段網址同公司處理經過;片段已經上網,就保留截圖及平台投訴紀錄。懷疑個人資料俾人不當收集或使用,可以先向涉事人士或平台提出關注,再用書面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要求投訴人提供表面證據,同盡量識別投訴對象,純粹推測通常唔夠。智能眼鏡只會愈來愈似普通眼鏡,前線公司而家訂清楚規矩,會實際過等下一段片爆紅先臨時處理。
參考來源
- The Verge — Meta glasses are a workplace menace — original report
- Meta’s AI Glasses: Your Questions Answered — Meta 官方交代 capture LED、相片及片段儲存方式,同遮擋或破壞提示燈後停用鏡頭嘅安排。
- 使用閉路電視監察指引 — 私隱公署解釋可識別影像幾時可能屬個人資料,以及合法、公平、相稱收集等原則。
-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 — 官方工作場所監察指引,界定僱主監察嘅適用範圍,同必要性、合理性及公開性等考慮。
- 私隱公署回應餐廳閉路電視片段公開播放 — 官方說明拍攝及儲存影像唔一定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須按識別意圖、目的同個別情況判斷。
- 私隱公署處理投訴程序 — 提供個人資料懷疑遭濫用時嘅正式投訴途徑。
- 私隱公署「起底」罪行資料 — 核實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構成「起底」罪所涉及嘅意圖、罔顧風險同指明傷害門檻。
本文根據原文及公開資料整理;資料有出入時,以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