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 AI 透明規則生效:chatbot、deepfake 同公共利益文字點標先啱
機器標記同當眼披露要分開做,服務歐盟嘅香港團隊亦要計清楚
歐盟今次管嘅唔止係假相或者假聲,連網站入面嗰個扮真人答問題嘅 AI 客服、內容背後有冇機器標記、公開文章由邊個審過,都開始有具體要求。iThome 報道指,《AI Act》第 50 條透明規則已喺 8 月 2 日適用;真正要拆清楚嘅係,同一段 AI 內容可能同時涉及系統提供者同使用系統嗰方,但兩邊要做嘅嘢唔相同。
AI 客服要一開始講明身份
直接同人雙向溝通嘅 chatbot、AI agent 或虛擬角色,原則上要喺首次互動開始時,清楚講明對面係 AI。純粹收表格資料、喺背景運作或者機器同機器交換資料,通常唔屬於呢項互動披露;如果一般人按當時情境已經明顯知道係 AI,亦可能適用例外,不過歐盟委員會話呢個例外要收窄理解。至於情緒辨識同生物特徵分類系統,營運者亦要通知受到系統分析嘅人。
機器睇到同人睇到係兩套要求
生成合成文字、聲音、圖片或影片嘅系統,提供者要令輸出帶有機器可讀、可偵測,而且盡量可靠同互通嘅標記。呢類標記可以係 metadata、水印或其他技術訊號,主要畀平台同偵測工具識別。短數字、source code、純機器處理嘅輸出,同冇實質改變原意嘅一般修圖或標準編輯,按官方指引可能唔使套用同一要求;實際界線仍然要睇系統點改內容。
如果營運者公開一段足以令人誤以為真嘅 deepfake,就要另外加上人睇得明或聽得到嘅披露,唔可以話檔案入面已有 metadata 就算交代咗。藝術、諷刺、虛構作品仍可能要披露 AI 操作,只係標示方式可以避免阻住觀賞。呢個兩層設計幾關鍵:機器標記主要方便平台追蹤內容,而當眼標籤就係要即時提醒觀眾,避免佢哋信以為真。 網站壓相、轉檔或搬內容時整走 metadata,亦可能令前一層失效。
唔係所有 AI 文章都要掛牌
文字披露收得窄好多。文章要同時係公開發布、用嚟向公眾提供資訊,而且涉及政治、公共服務、司法、公共安全、公共衞生、環境、金融、科學或文化等公共利益議題,先會落入第 50(4) 條嗰類標示責任。私人筆記、一般產品文案或者只用 AI 改文法,唔可以一概當成必須標示;不過同一篇產品內容如果講消費者安全或足以影響公共討論,判斷就未必一樣。
就算文章屬於公共利益內容,經合資格人士認真核對事實、來源同主要論點,或者由有權批准、修改、退稿嘅編輯實際把關,再由個人或機構承擔最終編輯責任,亦可以符合人工審核例外。淨係跑一次拼字檢查、執文法或者撳掣批准,官方 FAQ 講明唔算。對網站營運者嚟講,保留邊個審、審過咩同由邊個負責嘅紀錄,實際上會好過只喺頁尾貼一行模糊聲明。
創作者同香港開發團隊點樣計
個人純粹為非專業私人用途整 AI 內容,歐盟委員會 FAQ 指通常唔屬於 deployer;但如果持續靠內容賺錢,或者屬商業、專業及自由工作活動,就可能要當成營運者處理。公司安排員工或外判創作者使用 AI,責任一般仍會落喺實際控制工作同發布內容嘅機構,唔係逐個員工各自孭起成套合規責任。
香港本身唔會因呢條歐盟法例而全面受管,不過《AI Act》第 2 條涵蓋將系統投放歐盟市場、喺當地投入服務,亦涵蓋輸出會喺歐盟使用嘅部分境外提供者同營運者。做歐盟客戶生意、營運面向當地用戶嘅平台,或者將 AI 功能嵌入歐盟產品嘅香港團隊,都應按實際服務流程判斷角色。純香港市場服務受呢條法例直接影響有限,唔使見到「全球營業額」幾個字就當所有網站即時中招。
生效唔代表所有舊系統同日完成改造
第 50 條大部分要求已由 8 月 2 日適用,不過歐盟委員會 FAQ 提到,8 月 2 日前已推出嘅系統有有限度過渡安排。範圍只限第 50(2) 條嘅機器標記同偵測責任,目標期限係 12 月 2 日;其他互動披露、deepfake 標籤同公共利益文字責任唔應一併押後。8 月 2 日前已生成兼公開嘅內容亦唔使追溯加標籤。營運團隊最好先查輸出標記會唔會俾轉檔洗走,再補齊前台披露同人工審核紀錄。
違反第 50 條嘅企業,罰款上限可達 1,500 萬歐元或上一財政年度全球營業額 3%;法規對企業一般取較高者,中小企上限另按較低者處理。呢個係最高尺度,實際罰幾多仍會睇違規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受影響人數、公司規模、有冇合作補救,同屬蓄意定疏忽。對開發團隊而言,眼前最實際嘅工作係分清提供者同營運者責任,唔好用一個「AI generated」標籤硬塞晒所有場景。
參考來源
- iThome — 歐盟AI內容透明化規定生效,深偽與AI客服未揭露最高罰全球營收3% — original report
- EUR-Lex:Regulation (EU) 2024/1689 — 法規原文,用嚟核對第 2、50 同 99 條嘅適用範圍、責任、例外同罰款。
- European Commission:Article 50 Transparency Guidelines — 歐盟委員會正式執行指引,解釋 AI 互動、生成內容標記同披露點樣應用。
- European Commission:Article 50 FAQ — 核對公共利益文字、人工審核、deepfake、境外提供者、過渡安排同執法細節。
本文根據原文及公開資料整理;資料有出入時,以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