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 AI 標示規則生效:chatbot、deepfake 同生成內容會點標?
可見標籤、機器標記同官方圖示,其實各自處理唔同責任
歐盟《AI Act》第 50 條透明度規則由 8 月 2 日起適用,chatbot、AI 圖片、影片同 deepfake 都牽涉在內。最容易搞亂嘅位,係有人見到歐盟整咗一套 AI 圖示,就以為之後所有平台都要貼同一款標籤。實際上,法例要求、機器可讀標記同官方圖示係三件事,負責執行嘅公司亦未必係同一間。
你會見到嘅提示,只係第一層
面向歐盟市場嘅 chatbot、AI agent 或虛擬角色,如果會直接同真人交流,系統供應商原則上要由首次互動開始講清楚對面係 AI;情況本身已經好明顯先可能豁免。至於 AI 生成或修改過嘅聲音、圖片、影片同文字,供應商要加入可靠、可互通嘅機器可讀標記,等其他工具辨認內容來源。呢類標記可以藏喺檔案或內容憑證入面,用戶未必直接睇得見。

圖片:歐盟委員會
Deepfake 仲要有畀人睇到嘅標籤
去到發布內容嗰一方,即係法例所講嘅 deployer,責任又唔同。公司、平台或專業創作者發布足以令人誤以為真嘅人物、地方、物件或事件影像、聲音同影片時,要喺觀眾首次接觸內容之前,清楚披露當中有 AI。歐盟委員會亦講明,淨靠藏喺檔案入面嘅機器標記仲唔夠;觀眾要直接睇到或聽到提示。
文字規則收得窄啲,主要包用嚟向公眾交代公共議題、又冇經實質人手審核或編輯控制嘅 AI 文字。政治、公共安全、健康、金融或科學議題都可能入圍。不過編輯真係核查內容、可以修改或否決,亦有人承擔發布責任,文字標示責任可以豁免;淨係執錯字、改文法就唔算。一般修圖輔助、source code 同指定封閉式工業用途亦有例外。
歐盟 AI 圖示係自願用,法例責任就照樣存在
歐盟準備咗三款圖示,分別代表一般 AI 參與、全 AI 生成同部分 AI 修改,希望唔同服務嘅標籤易認啲。不過採用圖示屬自願安排,配套守則同樣可以選擇簽唔簽。簽署者要跟守則訂明嘅擺位、可見度同轉載安排;冇簽嘅公司仍然可以自己設計標籤,只係要證明做法同樣符合 Article 50。見到平台沿用自家「AI info」介面,唔代表佢已經違規。
Provider、deployer 同普通用戶要分清
開發及以自己名義推出 AI 系統嘅公司屬 provider;用嗰套系統做廣告、新聞、影片或其他專業內容嘅機構,通常屬 deployer。同一間大型平台可以同時有兩個身份,所以既要處理模型輸出標記,亦要處理發布介面。一般人私人整圖再放上社交平台,原則上唔屬 deployer;如果持續靠呢類工作賺錢,或者以公司、自由工作者身份經營,就可能納入專業用途。
四個月寬限期冇想像中咁闊
新規違反後最高罰款可達 1,500 萬歐元,或者公司上一財政年度全球營業額 3%。不過所謂延至 12 月 2 日嘅寬限,只適用於 8 月 2 日前已投放市場嘅生成式 AI 系統,而且只涵蓋 Article 50(2) 嘅機器標記同偵測要求。chatbot 提示、deployer 嘅 deepfake 披露等責任冇一概順延;8 月 2 日前已經生成及公開嘅舊內容,就唔使追溯補標。
香港公司幾時會受牽連
呢套係歐盟規則,暫時冇證據顯示各大平台會向全球介面同步換上歐盟圖示,所以香港用戶未必即刻見到轉變。不過香港公司如果將 AI 系統放入歐盟市場,或者系統輸出會喺歐盟使用,就算公司冇喺當地設辦公室,仍可能落入適用範圍。做跨境 SaaS、廣告製作、媒體發布或者創作者平台嘅公司,最實際係先搞清楚自己係 provider、deployer,定兩種身份都有;另外亦要測試內容憑證經下載同轉載之後仲保唔保留到。
參考來源
- The Verge — Europe’s AI labeling and transparency rules are now in effect — original report
- 歐盟委員會:Article 50 透明度責任問答 — 核對 provider、deployer、個人用途、deepfake 定義、文字豁免同有限寬限期。
- 歐盟委員會:Article 50 透明度指引 — Article 50 最新官方執行指引及適用範圍。
- 歐盟委員會:AI 生成內容官方圖示 — 確認三款圖示用途、屬自願採用,同可見標籤嘅擺放原則。
- 歐盟 AI Act 法規全文 — 核對 Article 2 域外適用範圍同 Article 50 法定責任。
- 歐盟委員會:AI 生成內容標示守則 — 確認守則屬自願工具,協助公司證明符合強制透明度要求。
本文根據原文及公開資料整理;資料有出入時,以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